筆記:如何追加轉讓股權的未出資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
筆記:如何追加轉讓股權的未出資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guī)定,是指股東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公司債權人請求轉讓股權的原股東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裁判規(guī)則:
1、在認繳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的股東無需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B帶責任,除非該股東具有轉讓股權以逃廢出資義務的惡意,或存在注冊資本不高的情況下零實繳出資并設定超長認繳期等例外情形。
2、作為債務人的公司,其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未屆滿且具備破產原因的情況下,股東未積極自行繳納出資充實公司資本以清償對外債務,亦未推動公司申請破產清算,為維護債權人利益,可比照《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認定該股東在轉讓股權時其出資已加速到期,進而認定該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應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B帶責任。
3、股東出資期限屆滿未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在公司發(fā)生對外債務后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延長出資期限,對出資期限的變更不能對抗債權人的權利主張。該股東延長出資期限后轉讓股權,應認定為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
4、對于在出資期限屆滿后轉讓股權的股東,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在股權轉讓前足額繳納出資的,應在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5、被執(zhí)行人的變更追加是將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擴張至未參加訴訟的股東,關涉該股東程序權利的保障,因此對于未屆出資期限即轉讓股權的股東,債權人主張其出資期限應加速到期的,由于出資加速到期涉及法律關系的實質審理,故不宜在非訟程序中審理。
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不屬于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無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是,若該股東的轉讓行為存在明顯惡意,故意利用股東期限權利地位以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權益的,其應當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責任。
對于在出資期限屆滿后轉讓股權的股東,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在股權轉讓前足額繳納出資的,應在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出資加速到期的四種情形:公司破產、清算情形下公司經人民法院窮盡執(zhí)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公司債務產生后,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股東出資不再受認繳期限的限制。
總之,通過法律程序追加未出資股東為執(zhí)行人,實務中是非常艱難,起訴也被法院駁回,對于惡意轉讓的事實認定還是在法官的自由心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