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并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yè)的發(fā)展。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規(guī)定,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guī)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標志的,國家質檢總局將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標志并對外公告。 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該商標圖樣應當是表示顏色組合方式的色塊,或是表示顏色使用位置的圖形輪廓。企業(yè)商標銷售電話
商標變更和商標轉讓之間有哪些不同
一、商標轉讓和商標變更主要區(qū)別在:注冊商標的轉讓與變更注冊人名義不同。
1、變更注冊人名義時,注冊商標的主體并不發(fā)生改變,就是注冊人的名稱發(fā)生了變化。
2、轉讓注冊商標則是其主體發(fā)生了改變,轉讓后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冊人。
二、兩者之間的區(qū)別:
A、法律法律相關差異《商標法》第二十三條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B、主體信息相關差異注冊商標的轉讓與變更注冊人名義不同。變更注冊人名義時,注冊商標的主體并不發(fā)生改變,就是注冊人的名稱發(fā)生了變化。而轉讓注冊商標則是其主體發(fā)生了改變,轉讓后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冊人。 裝修合同商標優(yōu)勢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單獨使用權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計算。
版權登記,版權也稱之為“著作權”,是用來表述創(chuàng)作者因其文學和藝術作品而享有的權利的一個法律用語。也可簡單理解為版權是對計算機程序、文學著作、音樂作品、照片、電影等的復制權利的合法所有權。
具體登記流程,提交作品——版權委托書——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交費——受理——審查——證書(三十個工作日 )。
所需材料,(1)《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2)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3)權利歸屬證明文件;(4)作品樣本;(5)作品登記承諾書;(6)提交作品實物樣本時,需提供版權登記實物樣本征集展示授權書;(7)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時,代理人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書(代理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在撤銷復審案件中,復審商標權利人主張維持注冊復審商標,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復審商標權利人負有對其復審商標進行商標法意義上使用的舉證義務,同時復審商標權利人對其提交證據的真實性負有誠實守信義務。案件審理中一旦發(fā)現證據確存疑點,將會對全部在案證據從嚴審理。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商標局認為有實際需要的,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口頭審理。通過口頭審理,當事人當面質證、充分論證,對案件事實辯論越深入,審查員及合議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越準確,更有利于合議組作出公平的裁決。復審商標權利人應當積極配合行政機關履行自己的舉證義務,若其不積極配合、消極對待,其怠于行使舉證義務的行為將會導致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近似商標,指兩個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等相似。
商標優(yōu)先權無效需要哪些條件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在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
《商標法》第二十五條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首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yōu)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首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 顏色組合商標,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彩色排列、組合而成的商標。哪里商標一般要多少錢
商標訴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引起的訴訟。企業(yè)商標銷售電話
在商標異議案件審查中,涉及商品或者服務類似的判定,可以參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進行個案判定。判定商品與服務是否類似,應當綜合考慮商品與服務之間聯(lián)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戶、通常效用、銷售渠道、銷售習慣等方面的一致性。雖然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醫(y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與“化妝品”并不屬于同一個商品或服務分類類別,但隨著現代商業(yè)發(fā)展,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醫(y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發(fā)生了密切關聯(lián),可能具有相同的消費對象、銷售渠道;同時考慮被異議人申請注冊的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的英文文字構成完全相同,異議人的商標經實際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名聲,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因此,應認定雙方商標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企業(yè)商標銷售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