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批準修訂REACH附錄XVII第68項為對C9-C14 PFCAs、其鹽及其相關物質的要求
2021年8月5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布法規(guī)(EU) 2021/1297,修訂REACH法規(guī)(EC) No 1907/2006附錄XVII第68項,增加了對C9-C14 PFCAs(鏈段中含有9至14個碳原子的全氟羧酸)、其鹽及其相關物質的限制。除另外外,法規(guī)將從2023年2月25日起實施。
C9-C14 PFCAs、其鹽及其相關物質可能會在生產鏈段中含有少于9個碳原子全氟和多氟物質(如全氟辛酸(PFOA))時,作為副產品出現。此外,企業(yè)可能會使用C9-C14 PFCAs、其鹽和相關物質作為PFOA、其鹽及相關物質的替代品。因此,歐盟委員會對它進行限制,以防止其未來潛在的生產和使用所導致對環(huán)境的排放增加。
歐盟委員會將限制C9-C14 PFCAs、其鹽及其相關物質:
1. 從2023年2月25日起,不得制造這些物質,或將其投放市場。
2. 從2023年2月25日起,不得將這些物質用于,或以下方式投放市場:
a) 作為其他物質的成分;
b) 在混合物中;
c) 在物品中,
除非在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C9-C14 PFCAs及其鹽的濃度之和小于25 ppb,以及C9-C14 PFCA相關物質的濃度之和小于260 ppb。
此限制不適用于在2023年2月25日前投放市場的物品。
歐盟委員會將對下列產品適用較遲的限制期限:
(a) 防油或防水的紡織品,用于保護工人免受危險液體對健康和安全產生影響(從2023年7月4日起);
(b) 聚四氟*(PTFE)和聚偏二氟*(PVDF)的制造,用于生產(i) 高性能、耐腐蝕氣體過濾膜、水過濾膜和醫(yī)用紡織過濾膜;(ii) 工業(yè)余熱熱交換器;(iii) 能夠防止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和PM2.5顆粒物泄漏的工業(yè)密封膠(從2023年7月4日起);
(c) 用于增壓計量劑量吸入器的罐體涂層(在2028年8月25日后);
(d) 半導體、集成在半成品和成品電子設備中的半導體(從2023年12月31日起);
(e) 在2023年12月31日前投放市場用于電子設備成品的備用件或替換零件所用的半導體(從2030年12月31日起)。
此外,歐盟委員會將對C9-C14 PFCAs、其鹽及其相關物質在下列產品中的使用進行有時間限制的豁免:
(a) 半導體制造中的光刻或蝕刻工藝(豁免至2025年7月4日);
(b) 應用于膠片的攝影涂層(豁免至2025年7月4日);
(c) 侵入性和可植入醫(yī)療器械(豁免至2025年7月4日);
(d) 系統中已安裝的用于抑制液體燃料蒸氣和液體燃料火災(B類火災)的滅火泡沫,包括安裝在移動和固定設備的系統,但須視特定條件(豁免至2025年7月4日)。
特別地,在制造全氟碳鏈長度等于或少于6個原子的氟化物時,如果滿足REACH法規(guī)第18(4)款第(a)至第(f)點的條件,則作為運輸分離中間體物質中存在的C9-C14 PFCAs、其鹽及其相關物質之和的濃度限值將為10 ppm。
含有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彈性體中的C9-C14 PFCAs總和的濃度限值將為:
(a) 2000 ppb(直至2024年8月25日);
(b) 100 ppb(從2024年8月25日起)。
通過電離輻射或熱降解生產的PTFE微粉,以及用于工業(yè)和用途的含有PTFE微粉的混合物和物品,其中的C9-C14 PFCAs總和的濃度限值將為1000 ppb。
注釋:
“C9-C14 PFCAs”是指分子式為CnF2n+1-C(=O)OH的直鏈和支鏈全氟羧酸,其中n = 8, 9, 10, 11, 12或13。
“C9-C14 PFCA相關物質”是根據其分子結構,被認為可能會降解或轉化為C9-C14 PFCAs的物質,它們具有以下任一結構:
(1) 具有分子式為CnF2n+1-的全氟基團,并直接連接在另一個碳原子上,其中n = 8, 9, 10, 11, 12或13,包括其鹽和其任何組合;或
(2) 具有分子式為CnF2n+1-的全氟基團,且不直接連接在另一個碳原子,其中n = 9, 10, 11, 12, 13或14,作為其結構元素之一,包括其鹽和其任何組合。
不包括以下物質:
(1) CnF2n+1-X,其中X = F, Cl或Br, 且n = 9, 10, 11, 12, 13或14,包括其任何組合;
(2) CnF2n+1-C(=O)OX',其中n > 13,以及X' = 任何基團,包括鹽類。